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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格莱仕车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辆自行车、20万辆电动自行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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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格莱仕车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辆自行车、20万辆电动自行车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格莱仕车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辆自行车、20万辆电动自行车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格莱仕车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格莱仕车业有限公司拟从鹤山市共和镇新材料基地搬迁至鹤山市鹤山工业城B区,原有项目年产自行车30万辆,搬迁完成后,全厂产能提升至年产50万辆自行车、20万辆电动自行车,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喷涂、烘干、表面处理等。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喷砂、喷粉、研磨、焊接工序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喷粉固化、喷漆工序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TVOC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喷漆产生的三甲苯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苯系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喷粉固化、喷漆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喷漆产生的漆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表面处理烘干、热处理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 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排放标准和《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江环函〔2020〕22号)中要求的较严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中型规模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包括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喷漆设备清洗废水、水标喷淋室清洗废水、表面处理废水,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4.2.7要求的较严值后排至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
③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