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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城乡应急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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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城乡应急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一期)——城乡应急水厂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鹤山市址山镇址云路与深岑高速的交叉处,占地面积7332.38平方米。项目与云乡水厂共用取水口、管涵,设计水量为3000m³/d,采用“机械絮凝+斜板沉淀+砂滤池+清水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原水。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和防水土流失措施,施工扬尘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妥善做好固体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
运营期:①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定期安排吸粪车抽运,运往鹤山市址山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②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③污泥浓缩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油烟废气经有效治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