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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江门市皖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视机塑胶壳84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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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门市皖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视机塑胶壳84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4月10日至2023年04月1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江门市皖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视机塑胶壳84万套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江门市皖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江门市皖中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选址于鹤山共和镇猫山一路7号之二(自编03),租赁江门鑫澳实业有限公司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年生产84万套电视机塑胶壳。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颗粒均为新料,不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

环评机构

广东向日葵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冷却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自建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道路清扫的标准后,回用于厂内道路、空地清扫,不外排。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④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