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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国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台空调箱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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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国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台空调箱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3月30日至2023年04月0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国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台空调箱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广东国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国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07号,租用已建厂房从事空调箱的生产制造,项目占地面积13222.21平方米,建筑面积13884.38平方米。年产空调箱4000台。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加工、焊接、发泡、组装等。

环评机构

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项目废气主要为发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PAPI及恶臭,焊接及切割产生的烟尘。发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MDI和PAPI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限值要求。
②项目废水主要为测漏废水和生活污水。测漏废水与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工业城鹤城共和片区污水处理厂。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