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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天兴恒(鹤山市)电器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27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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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兴恒(鹤山市)电器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270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202013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天兴恒(鹤山市)电器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270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天兴恒(鹤山市)电器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天兴恒(鹤山市)电器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古劳镇沿江路七号之二一楼,年产塑料制品270吨,占地面积为2097m2,其中厂房面积为1563 平方米,铁硼面积为534 平方米。

环评机构

贵州大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有机废气、粉尘。
注塑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表征,有组织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另外苯乙烯、臭气浓度需要同时作为恶臭污染物来控制其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从严要求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至古劳镇污水处理厂。
3、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经采用合理布置厂区,对高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运营期东南、西南、西北边界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北边界毗邻X537县道,属4类道路,东北边界执行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签订危险废物协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并进行安全卫生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