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进行审查公示。我局拟批准《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轮毂标盖8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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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汽车轮毂标盖80万个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鹤山市龙口镇龙胜工业区 |
环评机构 | 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龙口镇龙胜工业区,占地面积1400㎡;项目主要从事轮毂标盖生产加工,年产轮毂标盖80万个;主要生产原辅料为ABS、PC塑料新料、水性漆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喷漆、烘漆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近期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鹤山市龙口镇污水处理厂,远期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预处理后排至鹤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作为工业零散废水收集后交由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注塑工序冷却塔产生定期更换高盐度冷却水用于厂区道路浇洒抑尘、冲厕。②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排放达到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烘干室第Ⅱ时段标准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苯乙烯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及表2中15m排气筒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建设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规定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规定的要求。③厂房内墙铺覆吸声材料加强墙体隔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生产时门窗紧闭,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执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控制。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项目报告表编制阶段采取了发放公众参与意见调查表等方式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调查对象主要为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和鹤山市龙口镇青文村民委员会,均表示支持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未收到其他形式的反馈意见。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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