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检测业务快速普及、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个别第三方违法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不实地采样、乱采样、篡改及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针对该行业乱象,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开展环保领域监测报告检查行动,查处了相关案例,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该案例。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鹤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对辖区内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发现一加油站检测报告存在数据异常,随后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检测报告,发现其中一份检测报告的废水检测数值较低,但该报告的现场采样照片显示当时所采水样颜色较深,报告出具检测结果数值与现场所采水样状态不相符,这引起了在场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后,调取该加油站的监控视频核查,发现:采样人员并非在报告中注明的日期到场开展采样,而是在三天前就到了该加油站开展采样,且当时只是简单采集了一个水样便离开。
顺藤摸瓜,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对出具报告的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通过后续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该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的两名采样人员到加油站进行雨水排放口废水采样,采样过程中没有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规范要求进行器具润洗、固定剂添加、样品封存、现场空白/平行样、现场填写采样记录等操作,仅简单采集了约400ml的水样便离开,回去后使用蒸馏水将所采水样稀释分装成满足检验份数的水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同时,两人因当场未有填写采样记录,而是通过后补的方式填写,导致报告中注明的采样时间错误。
处罚情况
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6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鹤山分局已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10.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十三条 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篡改、编造监测数据等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环境管理秩序,助力优化环保领域营商环境。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希望各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能不断强化法律与责任意识,坚守职业操守,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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