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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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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1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排污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3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从事涉ODS物质企业的监督检查涉ODS物质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