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1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 |
3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从事涉ODS物质企业的监督检查 | 涉ODS物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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