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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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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1

涉ODS物质企业监督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ODS物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2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督抽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3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检验监测资质认定、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抽查

检验数据的监督抽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