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
根据您来信向我局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反映鹤山市龙口镇三洞村委会莲塘村鹤山市汇成陆安防玻璃有限公司的废水、废气和噪音的事项(信访件编号:江环信字[2021]05002),我局依职能组织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鹤山市龙口镇三洞村委会莲塘村的鹤山市汇成陆安防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厂主要从事中空防火玻璃门窗的加工生产,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钢化玻璃、铝合金等)→冲洗→安装铝条→打密封胶→成品(中空防火玻璃门窗),不设打磨、切割玻璃工序,其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暂未发现其有明显噪声和废气产生,冲洗玻璃的废水回用不外排,且项目距离最近的住宅超过300米。我局于6月2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厂界无组织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021-06]009B号)显示数据达标。暂未发现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是您通过来信向我局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反映鹤山市龙口镇三洞村委会莲塘村鹤山市汇成陆安防玻璃有限公司的废水、废气和噪音的事项(信访件编号:江环信字[2021]05002)的答复,如对上述意见不服,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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