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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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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沙坪街道办: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附件1)要求,为改善我市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现开展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2.扶持粮油单产提升行动。用于支持粮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粮油单产水平,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

  3.建设要求。项目要求在2024年3月前完成建设和验收,申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每家农民合作社补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经营效益良好。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业生产经营收益良好;

  2.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

  3.产业特色比较明显。对符合我市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规划的优先扶持,对产品品质好,具有“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或自创品牌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

  4.经营管理规范。农业生产作业有记录,有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田间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投入品使用,财务管理规范,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的优先支持。

  5.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开展产业化经营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形式

  在全市通过公开申报形式选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项目申报采用逐级申报的方式,申报对象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经镇(街)审核汇总后推荐至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审。

  (二)申报材料

  对照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评分标准(附件2),填妥《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3),附营业执照、上年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证明、生产记录、规章制度、产业特色、经营规模及示范带动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附件4)。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各镇(街)于10月18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四、项目验收

  实施主体需经鹤山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公示确定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建设后,各镇(街)根据农民合作社申报项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资料报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项目采取报账制、先建后补等形式实施支付。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农村扶持资金。

  附件:1、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pdf

            2、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评分标准.doc

            3、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书.doc

           4、项目承诺书.doc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0日

  (联系人:郑先生,联系电话:888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