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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与激励实施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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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做好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工作,督促各地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日前制定《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与激励实施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主要涵盖以下3种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制定等情况,包括省级补助资金投入、分类补助标准制定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包括质量安全检查和技术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等情况,包括开竣工率、改造后效果等。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通过查阅各省(区、市)上报文件、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梳理日常工作管理记录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得出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分配下一年度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并用于评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及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