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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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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财政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3〕113号),现将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8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为专户资金,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专项资金用于指定项目(详见附件),请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此项资金参照《鹤山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鹤农农字〔2022〕54号)有关规定管理。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各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六、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由各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3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专项资金安排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