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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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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财政所(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2〕110号),现将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效益补偿资金(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是属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省级以上公益林部分补偿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该资金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有关规定使用,依照市林业局确认的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发放。

  二、请严格按照既定的项目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及时跟踪检查,防止资金被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23年度“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130209)”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根据支出性质与资金的实际用途,列入相应经济类科目。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五、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此项资金列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范畴,市财政将全额授权给各镇(街),由各镇(街)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附件:2023年鹤山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明细表



鹤山市财政局               鹤山市林业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