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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2022年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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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提请审批2021、2022年省市级涉农专项资金调整方案的请示》的批示意见(鹤涉农办〔2022〕1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1〕15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市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江财农〔20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下达2021年、2022年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原则上在“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列支,经济科目按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收支决算。

  二、本次调整下达资金,专项用于附件所列项目。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在市县项目库中完成项目调整报备等工作。

  三、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粤财农〔2020〕106号)、《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江财农〔2020〕102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请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和《江门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江府〔2019〕30号)文件要求,省市两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须在年内完成支出进度目标,按月考核,请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2022年省市两级涉农资金项目调整表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