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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2年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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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鹤山市乡村振兴局):

  根据《关于拨付2022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2〕82号),现将2022年度江门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下达给你单位(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附件要求专项用于提升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本市革命老区发展和农户发展生产项目、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项目、消费帮扶项目、市乡村振兴局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等。请尽快通知有关项目单位,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安置完成相关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拨付,支出请列入2022年度相关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三、请严格按照《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五、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附件:关于拨付2022年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江财农〔2022〕8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