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山市林业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58.98万元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弥补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不足等相关支出。请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

  二、此项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支出请列“21302林业和草原”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四、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6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