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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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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14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367.2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请列入2019年度“农林水支出一普惠金融发展支出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130803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编报支出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相关种植业(不含森林)、养殖业险种的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补贴险种、比例等根据《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农〔2017〕65号)、《关于贯彻落实〈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农〔2018〕231号)执行。请结合本市保险规模、补贴比例、以前年度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缺口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请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规范管理,扎实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中央、省、市保费补贴结算权限相应下放至各市(区),由各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参保情况,按照各险种中央、省、市保费负担比例,定期据实与相关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拨付资金。其中,省、市财政将视参保情况与各市(区)进行清算,不再直接与省、市级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拨付省、市级补贴资金。请各市(区)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与经办机构结算1次,不得拖欠。请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绩效目标管理有关要求,现将本次下达资金的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请切实加强财政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请做好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请贵单位加快项目开展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19〕142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