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单位: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方式:0750-8808009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及《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山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粤农农〔2021〕359号);
3.《江门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江农农〔2023〕15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部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定义范围
《办法》所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鹤山市内依法设立、以涉农产业为主业,并通过有效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经市政府认定批准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主体资格:企业须依法经营,营业执照信息真实,主营农产品业务收入占比达70%以上。
量化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体系,从企业规模、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率、带动农户能力、生产基地与设施、产品竞争力等多个维度进行考核。综合得分需达到8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候选。
核心要求:将带动农户能力作为关键指标,要求企业通过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联系,并设定了具体的带动户数和增收标准。
(三)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并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认定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并组织综合评分。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
(五)运行监测与管理
1.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机制,建立竞争淘汰制度。
2.采取日常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每3年进行一次。企业需每年报送经营数据。
3.监测标准参照认定标准,不合格企业将被取消资格。已获江门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龙头企业,按上级规定进行监测,不重复纳入本市监测范围。
(六)违法违规处理
明确了12类“一票否决”的违法违规情形,包括税务违法、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环保不达标、骗取财政资金、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触及红线者将不予认定或取消资格。
(七)附则
规定了企业更名程序、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日期。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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