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部署开展了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显著改善了我市农村群众饮用水条件,但仍存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较为薄弱,未建立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等问题。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必须制订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度)。
二、文件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鹤山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共有十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该办法的法律依据、使用范围,解释农村饮水工程的含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农村饮水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工程管理,明确各种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基本职责;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明确有关行政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
第五章水质检测,明确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
第六章供水管理,明确供水管理单位的管理运营职责;
第七章水费收取及管理,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八章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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