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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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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两个途径进行,其中:信用评价是通过建立考核机制来完成,监督检查则纳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细则进行。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也提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的要求。目前,代理机构承接了我市一半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我市尚未建立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无法对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量化评价,无法针对性地对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因此,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急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代理机构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采购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对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鹤山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代理机构。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的政策性规定,涵盖内部管理、业务受理、采购方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专家的组织、采购活动的记录、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收费管理、采购文件的备案、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等共计二十八项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代理机构的考核机制,包括考核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考核程序分为全面考核和专项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体系量化打分。指标体系按照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服务效率和质量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四个方面共计38个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部分是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管理办法》的落实措施

(一)出具考核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二)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市财政局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三)代理机构全面考核得分总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责令该代理机构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进行内部整顿。整顿期结束之日起15天内,市财政局再组成考核小组,对该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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