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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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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9〕5号

JMFG201900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江门市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促进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奋力建设“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示范城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争取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保障、教育服务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和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儿童优先。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引导家庭在家庭发展规划中优先考虑保障儿童权益,综合考量适用最有利于困境儿童成长的监护模式。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基层政府服务主体的责任分工,健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群团组织协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3.分类保障,精准帮扶。针对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分类保障,提供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精神关爱,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三、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等。

1.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2.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

3.重病儿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卫生部认定的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以及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定病种。“重病”定义下同。

(三)家庭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双方弃养(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定义下同),重病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定义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

5.儿童所在家庭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6.儿童所在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

1.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孤儿供养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打拐解救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临时照料期间,其基本生活由移送儿童的公安机关所属县级财政保障;从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仍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其基本生活由移送儿童的公安机关所属县级财政按照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保障。

2.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保障。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主要包括前述“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第1至4类。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儿童按照低保救助政策分类增发救助金:属学前儿童和小学、中学(含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救助金;属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0%增发救助金;属大学(含大专、不含业余大学)在校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增发救助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同时享受临时救助和价格临时补贴联动保障。

3.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残疾儿童(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江门市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儿童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社会福利机构内具有我市户籍孤残儿童超过18周岁后,如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享受保障。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供救助服务,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生活保障经费由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所属县级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

5.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具体按照《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粤民发﹝2018﹞141号)执行。

(二)健全医疗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因病致贫家庭重病儿童享受医疗救助,同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儿童救助支付比例。孤儿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资金全额资助。

3.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可免费投保“孤儿保障大行动”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由民政部门提供投保激活、报案理赔等协助服务,保证参保儿童及时享受公益保险保障。  

4.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可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持续推进“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可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7﹞19号)精神享受医疗救治、康复训练、入院(送养)体检等相关资助。

(三)完善教育保障。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适龄困境儿童按政策规定享受义务教育。

2.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按照政策享受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贫困户学生可享受生活费补助。

3.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的,可享受扶持政策。残疾儿童可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资助;残疾儿童可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享受教育安置服务;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可优先享受教育资助。

4.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享受各级政府财政保障。随迁子女可依法享受义务教育和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困境儿童可减免学杂费用。

5.困境儿童可享受由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提供的艺术素养教育和实践公益体验服务。教育、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和组织应为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机构举办公益教育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强化监护责任。

1.孤儿,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接受安置监护。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2.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悔改的儿童,经公安机关列明书面情况后护送至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其监护人的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开始执行,但公安机关仍未能协助落实亲属、其他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联系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监护。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5.流浪乞讨儿童,由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经过3个月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抚养;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妥善安置。

困境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中接受临时监护、抚养,由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按不低于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60%的标准享受财政经费保障。困境儿童在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中接受临时监护照料,按临时性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政策享受财政经费保障。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1.0-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内容的康复救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残疾儿童可享受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2.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逐步提高。新生儿按照“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部署享受疾病筛查服务补助。

3.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加强救助保护。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被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后,应当被及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服务;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流浪乞讨儿童,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解救,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

(七)加强社会服务。

1.鼓励慈善组织结合困境儿童实际需要设立资助帮扶困境儿童的定向慈善项目,为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教育就学等筹集善款;各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帮扶困境儿童的冠名慈善基金,长期专款支持困境儿童成长发展;慈善组织可开展慈善助学专项活动,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助学援助。

2.困境儿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给予资助。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积极发挥自身专业力量,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教育指导、需求评估、危机干预等专业服务。

3.鼓励社会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困境儿童帮扶救助。巾帼文明岗单位积极开展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

五、工作体系

(一)完善基层服务体系。

1.各市(区)政府要加强困境儿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制定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执行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要统筹做好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每季度随机实地抽查辖区困境儿童的生活学习情况,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并向江门市民政局反馈;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依托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充分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组织建立困境儿童一人一档的信息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管理系统”“江门市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实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并共同行动,指导帮助困境儿童监护人等妥善照料困境儿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并及时受理、审核困境儿童及家庭有关保障政策的申请,协助做好申请批准和资金发放工作;要做好服刑、戒毒人员子女帮扶服务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担任(兼任)的儿童主任,负责辖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具体开展,做好信息收集、核查、统计,入户走访、定期报告、政策指引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或重病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机结合,发挥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促进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措施,并适时组织工作检查和进行实地指导,推动各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协商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困境儿童服务机构建设。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以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治教康设施设备建设“苗圃计划”等项目为抓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场所设施设备,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困境儿童监护照料需要。要统筹发挥行政公共服务一体化平台、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活动场所作用,让困境儿童活动有场地,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务平台和阵地。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将关爱困境儿童工作与“金秋助学”计划、“我的中国梦·青春七彩梦”留守少年儿童福彩夏令营活动、“关爱母亲·温暖儿童” 困难妇女儿童帮扶等项目以及推进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工作有机结合,广泛动员工会会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已建立的各级政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统一整合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进部门合作,组织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力、物力资源,加强工作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关爱服务水平,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困境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监护、服务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

(四)建立督查机制。

建立年底检查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查机制,由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单位对各市(区)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通过查看工作台账、实地入户探访等方式监督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