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鹤山分中心创业创新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府〔2017〕20号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鹤山分中心创业创新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鹤山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人才股)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鹤山分中心创业创新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9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人才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人才队伍、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博士后工作发展现状和工业发展实际需求,根据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鹤山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发展需要,参照《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江科〔201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团队是指自主组建或与我市企业合作组建,致力于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团队。优先引进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业化应用前景好的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或本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急需的创业团队。
创业团队由带头人1名和2~4名核心人员组成,应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工作基础;创业团队带头人应为博士后,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要求创业团队在入驻分中心1个月内在分中心所在地(鹤山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创业团队中每位成员应占有不低于5%的股份,创业团队中各成员所占股份合计不低于30%;原则上,入驻期间创业团队成员所占股份的比例不能减少。
第三条 创新团队是指自主组建或与我市企业合作组建,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团队。优先引进已与(或意向与)我市企业建立联合研发合作关系的团队。
创新团队由带头人1名和2~4名核心人员组成,应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工作基础;创新团队带头人应为博士后,或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要求创新团队在入驻分中心1个月内,与分中心、合作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要求创新团队带头人在我市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一第二核心团队成员必须全职在我市工作。分中心可根据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为创新团队推荐相关领域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第二章 引进流程
第四条 有意向入驻分中心的创业创新团队向分中心办公室提出入驻申请书,以及提供用以证明其业绩成果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团队成员个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证书(若有)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入驻后的工作计划书。入驻申请书和工作计划书由团队自行撰写,不设固定格式,与其他佐证材料一起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邮寄或送往分中心办公室。意向入驻的团队可随时向分中心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第五条 分中心办公室收到团队提交的入驻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于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通知团队联系人;获得评审通过的团队,其全部成员应于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到分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和办理入驻手续。
第三章 场地使用
第六条 分中心为入驻团队提供办公场地,可提供独立办公室、专家办公室、公共区办公卡座,免租赁费两年;两年后双方参照周边物业租赁价格商定租金。
分中心为入驻团队提供实验场地,每个创业团队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每个创新团队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免租赁费两年;两年后双方参照周边物业租赁价格商定租金。
分中心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中试车间或生产车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免租赁费两年,水电费自理;两年后双方参照周边物业租赁价格商定租金。原则上不为创新团队提供中试车间或生产车间,创新团队的中试或生产应在合作企业完成。
第七条 两年免费期满后,入驻的创业团队所创办的项目公司若被认定为广东省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被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研究或创新平台的,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二等奖(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的,分中心给予创业团队100%的办公场地和实验场地租赁费补贴,给予50%的中试车间或生产车间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时间从资质或奖励的有效期当月算起两年;多次获得资质或奖励时,从最近的时间算起,前后不累积计算时间。
第八条 两年免费期满后,入驻的创新团队向分中心提交其与合作企业的合作业绩报告,分中心组织专家对其合作效果进行评审;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创新团队办公场地和实验场地租赁费补贴及补贴额度;以后对创新团队业绩每年评审一次,决定是否给予创新团队费用补贴及补贴额度。
第九条 创业团队或创新团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向分中心申请增加场地使用面积,但超过第六条规定面积部分的租赁费不享受免费和租赁费补贴;入驻前两年内,按办公场地10元/平方米/月、厂房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费,两年后参照周边物业租赁价格另行商定租金。
第十条 入驻的创业创新团队必须要在分中心场地开展实质性的工作,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也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若发现有转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时,分中心有权终止与入驻团队的合作,且入驻团队应补缴自其入驻以来享受免费场地的租赁费(按15元/平方米/月计价补缴)和全额退回场地补贴费用。
第四章 启动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创业团队需要,鹤山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的创业团队提供股权投资,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创业团队提供的种子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种子基金执行鹤山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流程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有启动资金需求时,向分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分中心负责与鹤山市产业投资基金衔接,按流程完成投资程序,并由分中心、鹤山市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团队设立的项目公司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启动资金的使用周期以及偿还办法。
第十三条 分中心原则上不为创新团队提供启动资金,创新团队所需启动资金由与其合作的单位提供。
第五章 年度评审与奖励
第十四条 分中心组织专家对入驻团队进行年度业绩评审,分A~D四档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的办法和指标另行制订):
被评审为A档的,给予20万元奖励;
被评审为B档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被评审为C档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被评审为D档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章 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为鼓励团队加强创新研究,分中心设立科技研发项目专项资金,每半年发布和评审一次,入驻团队均可申请,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的无偿资助;原则上每个入驻团队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累积有两个在研项目的团队,不再接受申请新项目。
第十六条 获资助的团队必须和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合同书完成项目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承担团队及时向分中心提交结项申请报告,由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七章 其他资助
第十七条 分中心提供设施完备的人才公寓,供团队成员免费居住;为每个团队提供的人才公寓数量不超过3套,由团队自主分配给团队成员,最长使用期限为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分中心收回人才公寓的使用权:
(1)分中心与团队终止合作关系的;
(2)公寓长期闲置,或由团队外人员居住的;
(3)居住过程中,人为造成公寓设施或建筑结构重大损坏的。
第十八条 团队入驻分中心期间(含创业团队退出分中心但其创办公司的注册地仍在鹤山市的情况),给予团队成员在鹤山市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3年。每年上半年由分中心统一发布通知受理上年度的补贴申请。
第八章 退出机制和流程
第十九条 创业团队入驻期满3年,或其创办的项目公司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时,应终止与分中心的合作,退回分中心提供的办公、实验、中试或生产场地。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入驻期满3年,或按事先约定的三方合作协议完成任务而合作终止时,退回分中心提供的办公和实验场地。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团队退出分中心后,若其自建厂房和办公用房,应优先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由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为创业团队优先提供工业用地(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招拍挂流程);鹤山市无法供地的,可以选择其他行政区域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入驻未满3年或未达到合作终止条件时,入驻团队(含项目公司)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团队确实无法再继续履行创业创新团队职责时,应向分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由分中心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双方解除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团队按正常流程退出分中心后,创业团队所创办的项目公司的研发和生产仍在鹤山市行政区域内或创新团队仍和鹤山市企业有研发合作关系的,可继续申报分中心的科技研发项目和享受人才公寓的居住权(积累居住时间最长3年),并继续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入驻团队(含项目公司、合作公司)或团队成员申请各级党政部门(含鹤山市本级)公布的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工业技改项目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入驻团队(含项目公司、合作公司)或团队成员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江门市级科技和人才资金资助的,由分中心按上级划拨到账资金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1:1;省部级:1:0.5;地厅级:1:0.3;鹤山市本级奖励资金不设配套奖励);上级规定由鹤山市本级配套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配套奖励额度达不到上述相应级别的比例时,奖励的差额部分由分中心补奖;给予单个项目的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入驻团队(含项目公司)或团队成员在申报各级各类资金资助时,必须以其在鹤山市注册的项目公司或合作公司为第一申报单位或所在单位,否则,不享受本条规定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鹤山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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