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国土空间,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与保护制度。近期,址山镇依法查处2起滥伐林木的案件,有效震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基本案情
案例一:叶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址山镇昆中村委会后潮村虎山(土名)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滥伐林木,采伐林木总株数为402株。
案例二:麦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址山镇昆中村狗山(土名)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滥伐林木,实地测量现场伐根数量为476株。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镇林业部门提供的线索,址山镇执法部门迅速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二人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二人作出责令限期30日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及方式等进行采伐。若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是在自家承包的林地砍伐树木,也属于违法滥伐,数量较大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址山镇将切实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相应职责,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对滥伐林木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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