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址山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址山镇工业大道北160号(昆联村委会大朗牌坊旁)的一块空地上堆放着建筑垃圾。经调查,该空地上的建筑垃圾是刘某装修楼房后随意倾倒所产生,主要是废弃砖头、瓷片、水泥灰等。
刘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触犯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清理后 镇执法人员随即对刘某进行普法教育,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在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址山镇将持续深化建筑垃圾专项整治,重点对在建工地、主干道路口及乱倒偷倒高发区域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通过压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联动,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措施落地见效,全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宜居的镇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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