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地质隐患,施工工程从村边山地经过,作为村小组长,他却伙同村小组干部、村民“占山为王”,拦路阻挠施工,以“为村民争取利益”为幌子中饱私囊、敲诈勒索。2019年11月14日,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址山镇某村小组干部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某某(村小组长)、郭某某(村小组副组长)、郭某某(往届村小组长)、郭某某(村民)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
2015年5月,我市址山镇某村小组内一山头因山体滑坡,经鉴定为省地质灾害处理点,急需及时解危。承包商温某于2016年承接该山头的降坡工程后,开始动工消除该山头的地质隐患。2017年至2018年施工期间,时任村小组长的郭某某利用乡亲关系、金钱利益拉拢多名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以拦路的方式阻挠施工,并向施工队负责人敲诈勒索财物,期间,以村小组长郭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还在该山头上偷挖空山坟、伪造青苗数据等用于索要额外的补偿费用,不仅如此,他们还向过往的工程车辆收取提成费用、强迫施工队负责人修建篮球场等谋取高额非法利益。
敲诈勒索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打击的对象之一,把敲诈勒索当成致富之路,终究是黄粱一梦。作为一名村小组干部,郭某某等人不但没有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反而无视国家法律,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影响极其恶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和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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