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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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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和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鹤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鹤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江门市委和鹤山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部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负责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政策性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相关案件进行适法认定。

(七)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家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生态空间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组织全市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落实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建议提案、督查督办和物资采购管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

拟定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资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人事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有关工作。统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落实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三)测绘调查地理信息管理股。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

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方案,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指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统筹开展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和指导闲置土地处置。编制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组织实施全市储备土地的供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完善“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征收手续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承担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备案工作。承担全市的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空间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市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编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政策性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市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的法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市区各镇(街)、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各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指导其实施。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建设、会务组织、上会项目资料审查、会议决定事项跟踪落实等工作。

(六)规划建设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配合上级立项项目规划选址出具规划意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管理,制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负责规划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督促、协调和指导镇级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对全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相关案件进行适法认定。

(七)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镇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地质环境股)。编制实施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地质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的有关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管理本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上级委托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告。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九)执法监督股(信访办公室)。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以及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听证和司法协助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人员编制32名(其中行政编制2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0名,副股级领导职数7名。编制和股级领导职数中包含市不动产登记局编制和职数。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局为市自然资源局直属行政机构,正股级。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担受理辖区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汇交管理、共享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建库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下设10个自然资源管理所,为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鹤山市自然资源局XX自然资源管理所”,正股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做好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10个自然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42名,各镇(街)自然资源管理所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如下:

(1)沙坪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2)雅瑶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3)古劳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4)龙口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5)桃源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6)鹤城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7)共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8)址山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9)宅梧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10)双合自然资源管理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设正副所长各1名。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