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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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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任xx

地   址:鹤山市古劳镇xx村民委员会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任xx建设农村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8年2月10日,任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古劳镇xx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农村住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6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任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