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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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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国土资(执法)处决字〔2018〕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梁xx

地   址: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青文村委会xx村

案   由:非法开采

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梁xx非法开采陶瓷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梁xx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龙口镇青文村委会xx村非法开采陶瓷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对梁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20000的罚款;

2、恢复乱采滥挖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