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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鹤自然资 (执法)处决字 〔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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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17年6月1日,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雅瑶镇昆东村委会XXXX非法占地建设厂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

  3、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影像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江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五条的规定,现对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对违法占用耕地420平方米处以人民币25元/平方米的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1340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共人民币2390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