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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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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工作要求,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明确我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满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党群活动需要及落实、完善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山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需修改《实施细则》并延长其有效期。

  二、《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1、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促进群众对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理解。

  2、《实施细则》保护哪些用房类型?如何使用?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公益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社区用房配建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社区用房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不得拆分。

  3、社区用房建成如何移交?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自然资源局在设定规划条件时需明确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并将该标准和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中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须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建社区用房,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社区用房的配建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1)面积标准。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建设规模1000户/套以下的居住小区须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用房;1000-2000户/套(含1000户/套)小区的配建规模,以600平方米为起点,按0.2平方米/户递增(上限为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含2000户/套)小区的配建规模以800平方米为起点,按0.2平方米/户递增(上限为1000平方米),3000户/套(含3000户/套)以上小区的配建规模以1000平方米为起点,按0.2平方米/户递增(上限为1300平方米)。新建社区用房作为住宅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筑分摊面积。

  (2)建设要求。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独立主出入口、交通便利、空间宽敞。社区用房应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足的可增配置在二层,不得配置在地下室、夹层或架空层;建筑层高不少于3.5米,须采光通风合理,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坐落位置应设置在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应面向市政道路,满足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党群活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配备独立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5、是否有社区用房后就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时限是?

  (1)否。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按规划条件要求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室内装修标准等具体内容,市自然资源局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核。经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依法在政府网站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时限。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须在项目首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社区用房纳入小区首期建设项目,不得拆分,并纳入小区首批申报规划条件核实项目内。

  6、社区用房如何管理?如何监督?

  市委组织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社工部要发挥辖区内社区用房统筹管理工作的主体作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社区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

  三、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14日到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7月14日。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888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