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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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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118公顷(折合19.677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3118公顷、折合19.677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9.554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23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9.6770亩,共21.60534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一;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058公顷(折合1.587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一;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一;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058公顷、折合1.587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587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5870亩,共1.74252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00公顷(折合0.750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合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500公顷、折合0.750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750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7500亩,共0.82350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986公顷(折合5.979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986公顷、折合5.9790亩(其中耕地0.1920亩、园地4.3230亩、林地1.462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01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9790亩,共6.56494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7公顷(折合0.13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7公顷、折合0.130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024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06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1305亩,共0.14328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新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22公顷(折合0.18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新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一;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新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122公顷、折合0.183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1635亩、草地0.0195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1830亩,共0.20093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985公顷(折合5.977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985公顷、折合5.977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9675亩、林地2.4690亩、草地0.0420亩、其他农用地2.499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9775亩,共6.563295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638公顷(折合6.957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二;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638公顷、折合6.9570亩(其中耕地1.3155亩、园地5.412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2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9570亩,共7.64043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71公顷(折合4.456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和平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971公顷、折合4.456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348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4.108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4565亩,共4.89323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988公顷(折合10.482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988公顷、折合10.4820亩(其中耕地0.0480亩、园地0亩、林地10.099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3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0.4820亩,共11.50923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668公顷(折合2.502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668公顷、折合2.5020亩(其中耕地1.7265亩、园地0亩、林地0.034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741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5020亩,共2.74884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二;湴蓼村天堂第三;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09公顷(折合14.26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二;湴蓼村天堂第三;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二;湴蓼村天堂第三;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9509公顷、折合14.2635亩(其中耕地11.5770亩、园地0亩、林地1.059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627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4.2635亩,共15.66955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652公顷(折合12.978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一;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652公顷、折合12.978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08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2.88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2.9780亩,共14.24984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216公顷(折合4.82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216公顷、折合4.8240亩(其中耕地2.3415亩、园地0亩、林地0.544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938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8240亩,共5.29016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519公顷(折合5.27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湴蓼村天堂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519公顷、折合5.2785亩(其中耕地4.8780亩、园地0亩、林地0.043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57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2785亩,共5.78591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七星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393公顷(折合3.58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七星地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七星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393公顷、折合3.589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505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84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5895亩,共3.94127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633公顷(折合0.94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633公顷、折合0.9495亩(其中耕地0.2775亩、园地0亩、林地0.33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34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9495亩,共1.04255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3965公顷(折合65.947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3965公顷、折合65.9475亩(其中耕地3.3375亩、园地0亩、林地62.562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090亩、建设用地0.039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5.9475亩,共72.41364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浪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637公顷(折合35.455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浪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浪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637公顷、折合35.4555亩(其中耕地3.7620亩、园地0亩、林地22.566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9.120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0075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5.4555亩,共38.93343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099公顷(折合34.64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3099公顷、折合34.6485亩(其中耕地7.3200亩、园地0亩、林地18.4455亩、草地0.8805亩、其他农用地7.7505亩、建设用地0.252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4.6485亩,共38.04570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590公顷(折合2.385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590公顷、折合2.3850亩(其中耕地0.6375亩、园地0亩、林地1.632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115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3850亩,共2.61873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279公顷(折合1.91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279公顷、折合1.9185亩(其中耕地0.2475亩、园地0亩、林地1.08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583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9185亩,共2.10651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979公顷(折合10.46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新村;福迳村牛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979公顷、折合10.468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468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0.4685亩,共11.49441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417公顷(折合6.625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417公顷、折合6.625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4460亩、林地2.919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8535亩、建设用地1.407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6255亩,共7.27479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岗坳;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岗坳;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岗坳;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01公顷、折合0.001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01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0015亩,共0.00164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351公顷(折合39.526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351公顷、折合39.5265亩(其中耕地1.2690亩、园地2.7375亩、林地25.062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4505亩、建设用地0.0075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9.5265亩,共43.40009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42公顷(折合2.01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坑尾;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342公顷、折合2.0130亩(其中耕地0.1290亩、园地1.884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0130亩,共2.21027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陵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902公顷(折合1.35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陵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陵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902公顷、折合1.353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7305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622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3530亩,共1.48559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0494公顷(折合60.741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0494公顷、折合60.7410亩(其中耕地0.2265亩、园地0亩、林地50.188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326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0.7410亩,共66.69361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827公顷(折合2.74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庆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827公顷、折合2.740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2.74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7405亩,共3.00906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152公顷(折合31.728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龙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1152公顷、折合31.7280亩(其中耕地3.1425亩、园地26.4825亩、林地0.288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7725亩、建设用地1.0425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1.7280亩,共34.83734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尧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72公顷(折合4.158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尧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尧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72公顷、折合4.158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3065亩、林地1.21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635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1580亩,共4.56548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124公顷(折合36.186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4124公顷、折合36.1860亩(其中耕地0.0435亩、园地0亩、林地23.049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5.3580亩、建设用地7.5240亩、未利用地0.2115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龙口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6.1860亩,共39.73222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760公顷(折合26.640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760公顷、折合26.6400亩(其中耕地8.9505亩、园地1.0860亩、林地11.3205亩、草地0.8550亩、其他农用地4.428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6.6400亩,共29.24907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富岗村稔树岗;富岗村获岭;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19公顷(折合3.62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富岗村稔树岗;富岗村获岭;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船岗;富岗村稔树岗;富岗村获岭;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419公顷、折合3.6285亩(其中耕地2.5245亩、园地0亩、林地1.104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6285亩,共3.98738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05公顷(折合8.107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5405公顷、折合8.1075亩(其中耕地0.0105亩、园地0亩、林地8.097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8.1075亩,共8.902035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930公顷(折合16.395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0930公顷、折合16.3950亩(其中耕地1.1670亩、园地0亩、林地12.6000亩、草地0.4845亩、其他农用地2.143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6.3950亩,共18.00335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076公顷(折合10.61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高田咀;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7076公顷、折合10.61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0.593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21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0.6140亩,共11.65417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9509公顷(折合29.26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禾西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9509公顷、折合29.2635亩(其中耕地8.2515亩、园地0亩、林地16.891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4.12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9.2635亩,共32.13132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906公顷(折合1.359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906公顷、折合1.3590亩(其中耕地1.3065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52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3590亩,共1.48394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富岗村宝鸭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192公顷(折合3.288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富岗村宝鸭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获岭;富岗村宝鸭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192公顷、折合3.288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1170亩、草地0.1185亩、其他农用地3.052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2880亩,共3.61022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稔树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75公顷(折合1.762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稔树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稔树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1175公顷、折合1.7625亩(其中耕地0.0420亩、园地0亩、林地0.577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143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7625亩,共1.935225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水岩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00公顷(折合4.050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水岩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富岗村水岩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700公顷、折合4.0500亩(其中耕地3.5940亩、园地0亩、林地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97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159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0500亩,共4.44690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922公顷(折合1.38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龙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都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922公顷、折合1.383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383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3830亩,共1.51853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538公顷(折合9.807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538公顷、折合9.807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9.222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585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9.8070亩,共10.768086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096公顷(折合3.14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龙溪村天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096公顷、折合3.14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144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1440亩,共3.45211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866公顷(折合17.799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1866公顷、折合17.799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6.728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071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7.7990亩,共19.54330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三富村龙田第八经股份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250公顷(折合6.375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三富村龙田第八经股份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仁和;三富村龙田第八经股份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4250公顷、折合6.375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6.334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040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3750亩,共6.99975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三富村仁和;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119公顷(折合3.178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三富村仁和;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三富村龙田第八;三富村仁和;龙溪村天一;龙溪村天二;龙溪村天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119公顷、折合3.178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819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2.359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1785亩,共3.48999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8992公顷(折合43.488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8992公顷、折合43.4880亩(其中耕地0.9195亩、园地0.1395亩、林地40.3260亩、草地2.103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3.4880亩,共47.78441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龙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449公顷(折合12.67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龙珠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龙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8449公顷、折合12.6735亩(其中耕地2.3160亩、园地0.9300亩、林地3.7650亩、草地0.7545亩、其他农用地4.5960亩、建设用地0.312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12.6735亩,共13.91550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81公顷(折合4.021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2681公顷、折合4.0215亩(其中耕地1.4445亩、园地0亩、林地1.923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27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327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0215亩,共1.94675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旺龙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1公顷(折合0.031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旺龙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旺边;旺龙村太平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21公顷、折合0.031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031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0315亩,共2.470500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9236公顷(折合58.85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桃源镇旺龙村珠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9236公顷、折合58.85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3.5540亩、林地31.275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14.025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桃源镇耕地6.06万元/亩、园地6.06万元/亩、林地2.424万元/亩、草地6.06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06万元/亩、建设用地6.06万元/亩、未利用地2.424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58.8540亩,共64.62169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陂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436公顷(折合39.65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陂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陂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6436公顷、折合39.65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9.366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88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9.6540亩,共43.54009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3公顷(折合0.124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大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083公顷、折合0.124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0.124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0.1245亩,共0.13670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合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487公顷(折合26.230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合江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合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7487公顷、折合26.230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17.928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8.302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26.2305亩,共28.801089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749公顷(折合44.623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749公顷、折合44.623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0.3950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4.228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4.6235亩,共48.996603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水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4304公顷(折合96.456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水沙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水沙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6.4304公顷、折合96.4560亩(其中耕地0.1200亩、园地0亩、林地80.5845亩、草地0.8355亩、其他农用地14.916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96.4560亩,共105.908688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3316公顷(折合64.97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4.3316公顷、折合64.97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1.3260亩、林地56.0145亩、草地1.2735亩、其他农用地3.0195亩、建设用地3.3405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64.9740亩,共71.34145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经济合作社;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96公顷(折合9.444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经济合作社;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松坡经济合作社;南靖村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6296公顷、折合9.444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9.076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3675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9.4440亩,共10.369512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虾洞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53公顷(折合44.3295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虾洞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虾洞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53公顷、折合44.3295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44.0805亩、草地0亩、其他农用地0.249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44.3295亩,共48.67379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797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662公顷(折合38.4930亩)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交通运输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鹤山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公告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本项目征收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5662公顷、折合38.4930亩(其中耕地0亩、园地0亩、林地35.2860亩、草地0.8310亩、其他农用地2.3760亩、建设用地0亩、未利用地0亩)。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雅瑶镇耕地6.98万元/亩、园地6.98万元/亩、林地2.792万元/亩、草地6.98万元/亩、其他农用地6.98万元/亩、建设用地6.98万元/亩、未利用地2.792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8.4930亩,共42.265314万元。资金分配方式为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鹤山市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