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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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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东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

  二、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东胜股份经济合作社0.2210公顷,(折合3.3150亩,其中林地0.2210公顷,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的地类面积为准)。

  四、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鹤府〔2023〕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林地36.36万元/公顷。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鹤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6.1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征地面积3.3150亩,共3.63987万元。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五、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4年2月15日前到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鹤山市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请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图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