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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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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10号

  因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桃源镇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龙都村、三富村、旺龙村合共9.9329公顷(148.9935亩),其中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0.3755公顷(5.6325亩),农用地0.2113公顷(3.1695亩),建设用地0.1642公顷(2.463亩);龙都村2.3092公顷(34.638亩),农用地2.3092公顷(34.638亩);三富村3.0724公顷(46.086亩),农用地3.0724公顷(46.086亩);旺龙村4.1758公顷(62.637亩),农用地3.9585公顷(59.3775亩),建设用地0.2173公顷(3.259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届时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请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桃源镇经济联合总社、龙都村、三富村、旺龙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桃源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11号

  因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址山镇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址山镇昆华村、昆联村、新莲村、云东村、云中村合共35.9231公顷(538.8465亩),其中昆华村1.6419公顷(24.6285亩),农用地1.6419公顷(24.6285亩);昆联村0.844公顷(12.66亩),农用地0.844公顷(12.66亩);新莲村6.2542公顷(93.813亩),农用地6.2542公顷(93.813亩);云东村12.1862公顷(182.793亩),农用地12.097公顷(181.455亩),建设用地0.0086公顷(0.129亩),未利用地0.0806公顷(1.209亩);云中村14.9968公顷(224.952亩),农用地13.7061公顷(205.5915亩),建设用地1.2847公顷(19.2705亩),未利用地0.006公顷(0.09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届时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请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址山镇昆华村、昆联村、新莲村、云东村、云中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址山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12号

  因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龙口镇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龙口镇那白村、三洞村、四堡村合共61.6903公顷(925.3545亩),其中那白村23.3955公顷(350.9325亩),农用地23.3293公顷(349.9395亩),建设用地0.0662公顷(0.993亩);三洞村25.1664公顷(377.496亩),农用地23.8264公顷(357.396亩),建设用地1.1568公顷(17.352亩),未利用地0.1832公顷(2.748亩);四堡村13.1284公顷(196.926亩),农用地11.5724公顷(173.586亩),建设用地1.5555公顷(23.3325亩),未利用地0.0005公顷(0.007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届时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请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龙口镇那白村、三洞村、四堡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龙口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鹤自然资预征字〔2023〕13号

  因国道G325线鹤山桃源至址山段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鹤城镇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鹤山市鹤城镇城西村、鹤城村、坪山村、五星村、先锋村、新联村合共87.9718公顷(1319.577亩),其中城西村22.2781公顷(334.1715亩),农用地18.7439公顷(281.1585亩),建设用地3.5342公顷(53.013亩);鹤城村26.8072公顷(402.108亩),农用地22.6269公顷(339.4035亩),建设用地4.1636公顷(62.454亩),未利用地0.0167公顷(0.2505亩);坪山村7.2864公顷(109.296亩),农用地6.3508公顷(95.262亩),建设用地0.9356公顷(14.034亩);坪山村、五星村0.8581公顷(12.8715亩),农用地0.6514公顷(9.771亩),建设用地0.2067公顷(3.1005亩);五星村8.2036公顷(123.054亩),农用地6.9916公顷(104.874亩),建设用地1.212公顷(18.18亩);先锋村13.5425公顷(203.1375亩),农用地13.3063公顷(199.5945亩),建设用地0.2362公顷(3.543亩);先锋村、新联村1.0217公顷(15.3255亩),农用地1.0217公顷(15.3255亩);新联村7.9742公顷(119.613亩),农用地7.8092公顷(117.138亩),建设用地0.165公顷(2.475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二、公告期限: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90.9万元/公顷、园地90.9万元/公顷、林地36.36万元/公顷、草地90.9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0.9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届时待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请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鹤城镇城西村、鹤城村、坪山村、五星村、先锋村、新联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鹤城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