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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南中村等)批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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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南中村等)》于2022年7月12日经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2020〕194号)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规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范围

  为优化鹤城镇土地利用布局,完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鹤城镇南中村、南洞村、南星村、小官田村、东南村、鹤城村、先锋村、东坑村、禾谷村、坪山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入地块位于鹤城镇南星村、南中村、南洞村、东南村,共8个地块,面积共13.5926公顷,其现状为农用地12.8421公顷(其中耕地0.2131公顷、园地0.5042公顷、林地9.2689公顷、其他农用地2.8559公顷)、未利用地0.7505公顷。为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平衡,相应调出13.592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二)调出地块位于鹤城镇南中村、南洞村、南星村、小官田村、东南村、鹤城村、先锋村、东坑村、禾谷村、坪山村,面积共13.5926公顷,其现状为农用地6.8027公顷(其中耕地0.1499公顷、园地3.3926公顷、林地2.9039公顷、草地0.2499、其他农用地0.1064公顷)、建设用地5.2598公顷、未利用地1.5301公顷。

  二、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规划调整后,我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一)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地块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变化。

  (二)耕地保有量:调整地块涉及现状耕地0.2131公顷,已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占补平衡工作,规划修改不影响规划期末鹤山市耕地保有量。

  (三)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调整后,鹤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持不变。

  三、批准机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文号:江自然资〔2022〕370号

  五、批准时间:2022年7月12日

  六、公告时间:2022年7月12日-2021年7月22日

  特此公告。


  附件:鹤山市鹤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整前、后)

  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