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明确市自然资源局与镇政府(街道办)职责权限,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江门市印发关于下放行政执法权限的公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鹤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鹤山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管辖与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4:30-2022年1月14日下午5:30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单位、团体、个人意见建议0条,无涉及意见稿内容修改事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先生、黄小姐
电话:0750-889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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