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以下矿业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已经自行废止,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采矿权人如有异议,在公告期内到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协商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过期矿业权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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