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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度鹤山市振兴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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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住建〔2022〕16号

本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鹤府〔2019〕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鹤山市振兴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鹤府〔2019〕18号)规定的2021年度奖励条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详见《鹤山市振兴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指引》。

  三、申报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发送word版本及扫描件至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邮箱:357025892@qq.com);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将确认后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报单位的申请后,会同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

  (三)经研究同意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通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其他要求

  (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我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二)企业统计2021年度产值的时间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升级及企业转型、工程创优以资质证书颁发日期、奖状(获评通过文件)颁发日期为准,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获得资质升级奖励后三年内如因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取消、降低资质等级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四)市委市政府如有对《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进行修订,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pdf

             2.鹤山市振兴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兑现指引.docx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