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山市村镇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
| 为加强我市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合理规划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全力建设具有岭南特色宜居城市,坚持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各镇(街)范围内自然村村民宅基地上的农民自建房、各镇(街)范围内自然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如文化室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审批并进行管理。 二、各镇(街)范围内自然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如厂房、商铺等)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造价小于30万元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审批并进行管理。 三、其他建设项目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造价大于30万元的,由市建设局实施审批并进行管理。 四、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五、对授权各镇(街)管理的建设工程,市建设局要提供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工程可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六、各镇(街)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实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落实专人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授权各镇(街)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各镇(街)管理机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报建、监督监理、施工现场、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规划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七、市建设局要对各镇(街)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处理或者即时停止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因此而造成的责任或者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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