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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设立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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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的快速升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流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消除安全隐患,搞好市容市貌,给市民创造更为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商务部等6部委《再生资源管理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设立及管理意见如下:

一、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各镇(街)、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见附件一)。

二、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管理。严格禁止在国道、省道、港口、铁路、主要道路两旁首排和医院、学校、商贸行政中心、园区、厂区、加油站、电站、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严控区内及居(村)民住宅区设立废品收购站。

对已经设立但不符合规划设置的收购站,经营期限只能顺延到2017年12月止(现阶段必须按规定实行围敝,禁止货物摆出场外),到期又不符合设点规划的,必须要限期搬迁、另行选址经营。

三、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和建设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从2018年起,对己办理工商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新核准登记,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需报当地镇(街)政府或科工商务局审核是否符合规划设置,到科工商务局、公安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要求进行设置(见附件二)。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禁止回收枪支弹药;(二)不得回收的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严控废物;(三)禁止回收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五)其他依法禁止回收的物品。

五、相关职能部门工作

 1、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回收站实行管理,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1.负责推行、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划、设立、建设标准(试行)的管理。领导、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管理工作职责;2.督促各收购站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经营户门前“三包”责任制;3.组织、协调、督促回收站周边的环境整治和秩序维护工作。

2、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市回收站设立的统筹发展整体规划、指导和规范回收行业经营行为和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工作;收集各部门工作情况,通报督促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落实各项工作。

3、市场监管局:严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立的登记要求,并依职能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开展对回收站周边秩序进行整治,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取缔占道经营。督促经营者落实和执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配备环卫设施、落实保洁制度、禁止垃圾、废品场外堆放。落实摊前“三包”责任制,查处经营户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5、交通局,负责按《公路法》的规定, 严格查处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违法堆放货物及经营行为,依法清理违规占道经营。

6、城乡规划局:配合各镇(街)加强对经营场所周边环境的日常巡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周边乱搭乱建违规行为。

7、市公安局:负责对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收赃销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8、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收购站消防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者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和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9、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管。

 

 

附件一

鹤山市再生资源备案登记情况及总体规划控制数

 

镇别

2016年底备案数

2018年规划数

2020年规划数

沙坪街道办

46

40

35

雅瑶镇

11

9

8

桃源镇

13

10

8

古劳

8

7

6

龙口

10

9

7

鹤城

15

12

11

共和

14

11

11

址山

10

9

8

宅梧

5

4

4

双合

3

2

2

 

 

 

 

合计

135

113

100

注:1、2005年原由公安、经贸核准是60家。2012年放开前置审批后迅猛增加最高达180家, 2、近几年该行业不景气,2016年到我科工商务局备案135家。3.规划只减不增至2020年控制在100家以下。                              

 

 

 

附件二

《鹤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 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场所)必须符合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网点发展规划、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后,必须到市科工商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规划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严格禁止在国道、省道、港口、铁路、主要道路两旁首排和医院、学校、商贸行政中心、园区、厂区、加油站、电站、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严控区内及居(村)民住宅区设立废品收购站。
  (二)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经营场地必须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其高度不少于2米。
  2、场地布局。场地内应有相应的办公区和收购台,用间隔墙划分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严禁人货混住。生活用火区与货物区必须用间隔墙隔离。保持场内道路通畅,卫生清洁,消防无障碍。

(三)消防要求。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2、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3、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四)环保要求。回收站内不得收购、拆解各种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不得收购各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废物,不得清洗、燃烧各类废品垃圾。
  (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