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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废止《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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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鹤山市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司〔2020〕15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废止《关于印发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府〔2018〕7号),废止理由是:《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中明确江门市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救助标准,并要求“各市(区)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21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 电子邮箱:ybj@heshan.gov.cn

  (二) 信件方式: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8座138号,鹤山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三)  联系电话:0750-8920293(鹤山市医疗保障局),逢周一至周五,每天8:30至12:00、14:30至17:30。

  三、其他事项

  为保障所提供意见真实可信,请提出意见的市民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1、《关于印发<鹤山市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司〔2020〕15号)

             2、《关于印发鹤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鹤府〔2018〕7号)

             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

 

 鹤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