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2021年1月10日起 鹤山市实施医保惠民新政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可享受政府资助参保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鹤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该认定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明确规定了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待遇标准、申请程序,是基于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一个有效补充,将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重点关注1:适用范围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是指个别贫困群众未动态纳入特困、低保、精准扶贫、低收入制度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规定的标准。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重点关注2:认定标准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标准,持有我市城乡户籍,按照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8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均可申请:

  1.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在读全日制学校的家庭;

  2.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如严重精神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冠心病、高血压等病种)的家庭;

  3.有家庭成员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费用)达到20000元或以上的家庭;

  4.有家庭成员认定为残疾人的家庭。

  重点关注3:待遇标准

  经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特殊困难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可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40号)文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规定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中如有成员已享受政府资助参保,该成员不再重复享受待遇。

  重点关注4:申请程序

  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审核确定一次。

  申请人可在每年7月份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各镇(街)提出申请,并填写《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申请表》和《鹤山市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各镇(街)将按照本认定办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核实、初审、公示和民主评议等工作。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至市医疗保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作出审核决定后,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收到批复后,及时反馈相关信息至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