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勇于同黑恶势力作斗争,鼓励揭发举报各种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嫌疑人,进一步深入巩固我市平安建设,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举报奖励的基本原则。举报实行“大案大奖”“小案小奖” 、“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时,必须如实举报。如果在举报时无中生有或故意诬蔑他人,造成后果的,也将被追究责任。举报人在举报时,要登记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向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查证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 举报线索涉及的重点及范围: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草种基层环节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因地缘关系、老乡关系进行纠集,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横行霸道、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棚改、旧改、工程项目建设、查违等过程煽动、组织闹事,非法侵占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政府物业拒不归还或干扰土地查违工作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渣土倾倒、给品收购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图标竞标、非法占地、恶意垄断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组织、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后哦东的给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违法犯罪、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逃我区的黑恶势力;
(十一)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十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其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三条 举报奖励的受理程序。市安监局执法大队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做好记录,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举报事宜。已经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人调查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做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证属实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所起的作用,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功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查证属实并以涉黑犯罪集团罪名成功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查证属实并以涉黑犯罪团伙罪名成功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四)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犯罪团伙罪名成功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五)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成功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六)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八)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不50-100元。
第五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同案犯、共犯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先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拨打固定电话:市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0750-8999162举报;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0750-8801290举报。
(二)举报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举报。鹤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市公安局2号楼扫黑除恶办;市安监局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旭日邨86号。
第七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举报人歧视、刁难、压制,更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编造篡改泄密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肃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冒领、虚报奖金等欺诈行为,对违反者,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机制由鹤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机制不对外公布,只作为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奖励依据,举报奖励的线索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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