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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信访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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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落实全市信访工作任务。
(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信访情况并落实领导批示意见。
(三)负责处理全市人民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境内外人士给市委、市政府和市党政领导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群众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及越级进京到省到江门市上访案件;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协调处置;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四)向镇(街)和市直部门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及其他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综合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问题,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总结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制定全市信访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全市各镇(街)、各部门信访考核工作。
(五)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掌握并不断加强新形势下全市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协助做好市信访维稳处置平台
日常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