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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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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清单
单位名称:鹤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填报时间:2018年5月21日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事权来源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法律授权
2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法律授权
3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法律授权
4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法律授权
5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追缴;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法律授权
6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五条。 法律授权
7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六条。 法律授权
8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五十八条。 法律授权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撤销批准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2号)第十条。 法律授权
10 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律授权
1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证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授权
12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出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法律授权
13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14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15 (一)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16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六条。
法律授权
17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8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19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20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法律授权
21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法律授权
22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23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24 经营含有以下禁止内容艺术品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经营以下艺术品的:(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25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26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未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未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未按规定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的;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举办单位未按规定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的;擅自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27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28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二)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29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理报告的 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30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法律授权
31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32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 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33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34 游艺娱乐场所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 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条。
法律授权
35 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条。
法律授权
36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37 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 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五十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38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3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法律授权
4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4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的;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停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法律授权
4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授权
43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法律授权
44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4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46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4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48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后逾期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4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0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2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产品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3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或者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产品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责令停止提供,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4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6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第十八条。 法律授权
57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第十九条。 法律授权
58 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取缔,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59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三)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四)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1 提供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违背社会公德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额;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九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2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制定的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或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未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3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或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少于180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4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或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5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逾期未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对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未提前60日予以公告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对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未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未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或服务协议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6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与申报信息不一致的;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的;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7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8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69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70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违反《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2005年)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法律授权
71 境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72 境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73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法律授权
74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法律授权
75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法律授权
76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用他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法律授权
77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七条、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二条;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五十九条;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七条;
    5.《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七条;
    6.《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78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3.《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十五条;
    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条;
    5.《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八条;
    6.《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八条;
    7.《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79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法律授权
80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法律授权
81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出版单位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82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法律授权
83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法律授权
84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法律授权
85 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出版从业人员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自许可证吊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吊销其资格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
法律授权
86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六条;
    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
    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法律授权
87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七条;
    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
88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89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律授权
90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2.《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91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法律授权
92 音像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未按《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93 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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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2.《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四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94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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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五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95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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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96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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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法律授权
97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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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法律授权
98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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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99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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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100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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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 法律授权
101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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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102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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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法律授权
103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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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104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
    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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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105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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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法律授权
106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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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107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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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108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地图出版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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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第二十六条。 法律授权
109 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 警告;停止出售;没收或者销毁出版物;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社登记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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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 法律授权
110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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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11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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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
法律授权
112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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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
113 在中国注册并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没有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的;擅自从事出版物条码软片制作业务的;将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上市销售的;出版单位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的;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的 责令改正,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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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新出技〔2000〕40号)第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14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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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
法律授权
115 单位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吊销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证书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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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
法律授权
116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应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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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17 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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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18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的;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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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2.《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
法律授权
119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一条。
法律授权
120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报纸出版单位未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
法律授权
121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七条。
法律授权
122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九条。
法律授权
123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期刊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样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条。
法律授权
124 内部发行的期刊超出指定发行范围,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令5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25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 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七条。
法律授权
126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八条。
法律授权
127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
法律授权
12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17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1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3条载明有关事项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有关规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32条有关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1条的;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2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44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45条至49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29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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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2.《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
法律授权
130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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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
法律授权
131 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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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2.《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条。
法律授权
132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复制管理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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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2.《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133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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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34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警告;撤销该记者站;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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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35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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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三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36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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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37 摄制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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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六条。 法律授权
138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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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 法律授权
139 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个人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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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四条。 法律授权
140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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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法律授权
14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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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14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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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143 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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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144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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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145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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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146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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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147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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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法律授权
148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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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法律授权
149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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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法律授权
150 未经批准,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动画片)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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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151 未经批准,发行和播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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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法律授权
152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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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法律授权
153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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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法律授权
154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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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 法律授权
155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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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法律授权
156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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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57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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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58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予以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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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59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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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0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及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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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161 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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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2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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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3  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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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4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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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5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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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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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四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7 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罚款;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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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69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
    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收缴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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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律授权
170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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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71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72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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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73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
174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警告、责令改正,取缔,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律授权
175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 警告;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授权
176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法律授权
177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广电总局、信产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法律授权
178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26号,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9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法律授权
179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罚款 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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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