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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发《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使用 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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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发《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使用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现将《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月21日


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申领补助对象和人员。根据《江门市市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民优〔2015〕6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恩平市属于省转移支付范围,不适用本细则)。

  一、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培训资金是指由江门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各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二、适用对象

  (一)适用对象

  在退役2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

  (二)补助范围

  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就读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农村户籍退役士兵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三)补助标准

  1.各市(区)财政对参加中职培训的退役士兵分2年每人每年补助7000元,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分3年每人每年补助7000元,市本级财政对各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恩平除外)。其中对每名农村籍退役士兵在校期间补助生活伙食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由职业院校直接打入退役士兵饭卡。

  2.各市(区)审定申请材料后,将培训资金拨付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申请及审核

  (一)培训资金由退役士兵本人或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职业院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培训资金的个人或院校,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院校审核的《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个人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或《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连同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到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需申请资料如下:

  1.退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退役军人的退伍证复印件;

  3.院校录取通知书或退役军人入学、复学(保留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军人申请资金年度的在校证明或该年度注册入学花名册;

  5.院校用于接收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银行专用账户;

  6.《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学生名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院校统一申请时提供)。

  (三)申请资料的审核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四)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及时向同级财政局申请核拨退役士兵培训资金。

  (五)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半年向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人员花名册和资金使用情况(附件4)。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资金补助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助核拨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申领补助。经核实,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关于江门市退役士兵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7〕7号)第六条中的《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院校)》、《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院校)》和《关于印发<江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07〕48号)第七条不再执行。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