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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统计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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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和指导全市统计工作;对各单位统计工作开展巡查。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方案、统计标准,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零和住餐业、房地产和重点服务业等调查,整理提供旅游、外经、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全市各单位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依法审批全市各单位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八)根据《统计法》和有关法规,依法对统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单位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指导各镇(街)开展统计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