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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2021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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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鹤山市统计局编制了《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型

       鹤山市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1.鹤山市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2.鹤山市统计局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3.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 以鹤山市统计局名义发布或者鹤山市统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

  (四)公示公告

  (五)办事指南

  (六)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鹤山市统计局的人事任免、重要政务活动信息。

  (七)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鹤山市统计局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八)其他

  主要包括:其他信息文件。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公开的方式

  鹤山市统计局主要是通过“鹤山市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

  鹤山市政府网站开设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鹤山市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栏目导航:鹤山市统计局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其他”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共八部分,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全部、正文、名称、文号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鹤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2号楼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50-8953525,传真号码:0750-8988439

      邮政编码:5297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ysq.heshan.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鹤山市统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 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可于工作日前往鹤山市统计局当面咨询和提交书面申请。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鹤山市政府网站”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ysq.heshan.gov.cn/,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鹤山市统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1.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鹤山市统计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鹤山市统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鹤山市统计局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鹤山市统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鹤山市统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鹤山市统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鹤山市统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六)费用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统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鹤山市统计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鹤山市统计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鹤山市统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0-8888635;传真:88882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鹤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