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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统计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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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鹤山市统计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分别印发了《鹤山市统计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和《鹤山市统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等文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向社会公众公布鹤山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涵盖鹤山市统计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本报告由鹤山市统计局办公室编制,电子版可在鹤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eshan.gov.cn/)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鹤山市统计局”专栏均可查阅和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鹤山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2号楼3楼,邮编:529700,电话:8953525,传真:8988439)。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统计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统计法》的要求,立足统计工作实际,及时准确做好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市统计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

  市统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统计管理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力量,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市统计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成立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更新与管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周密安排,明确各股室职责分工和各栏目更新责任及频率,切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公开制度,促进规范管理

  结合统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加强统计数据审核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内部审查机制、协调发布机制、申请受理机制等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按照市委保密局的相关要求,指定使用专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格,严格执行 “三审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由股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再进行网上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安全性和规范化,加大统计数据安全保护力度,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大力促进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三)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1.选派专人参加培训,学以致用抓工作实效。2021年,市统计局积极选派专人参加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等文件,深入研读相关条例和针对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整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对网站进行了整改,进一步提升网站建设管理水平,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网站更新维护工作。

  2.强化载体建设,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鹤山发布”“鹤山政府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各种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有关统计信息。

  3.夯实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市统计局通过网站、简报、书刊资料等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公开统计工作信息,扩大信息公开的覆盖面。2021年,市统计局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共126条(件),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条、组织机构3条,部门文件8条、行政执法13条、工作动态67条、部门预决算4条、统计信息29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

  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

  0

  0

  0

  0

  0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市统计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了网站建设管理水平,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形式及内容深度有待扩展;二是公开渠道有待拓宽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定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思想政治认识,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主动了解社会公众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民众诉求不断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统计队伍的形象建设。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未发生与市统计局有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021年,市统计局本年度没有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费用支出;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用支出;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和咨询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