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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统计局2019年执法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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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江府依法办函〔2018〕97号),结合鹤山市统计工作实际,现将公开内容公示如下:    

一、事前环节

(一)主体信息

1.执法主体名称:鹤山市统计局。

2.执法机构:综合法规股。

3.办公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之二。

4.联系方式:8986598。

(二)依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上级部门规章、《鹤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等。《鹤山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已在鹤山统计信息网的统计执法栏目公开。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职责信息

本单位职责《鹤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已在鹤山统计信息网的组织机构栏目公开。

本单位行政检查权责清单已在如下网站公开

“江门市人民政府1+3清单公示平台”。网址链接为http://qzqd.jiangmen.gov.cn/public/

“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链接为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uty-list?region=440784

(四)清单信息

本单位的《鹤山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鹤山市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已在鹤山市统计信息网的统计执法栏目公开。

(五)程序信息

本单位查处程序按照《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及《鹤山市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规程》执行,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检查流程图文件已在鹤山市统计信息网的统计执法栏目公开。

(六)监督信息

1.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告知的权利。《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可通过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邮寄地址、接受来访等。监督电话:综合法规股8986598。

二、事中环节

(一)执法人员信息

鹤山市统计局现有统计执法人员3名。分别是:

冯子明,执法证号:NBS-4401-2017-0713;

吕荣耀,执法证号:NBS-4401-2017-0714;

张丽萍,执法证号:NBS-4401-2018-0720。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颁发。

(二)执法窗口岗位

鹤山市统计局暂无执法窗口岗位。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3、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4、对于与本案相关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6、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7、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8、对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9、被处罚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执行较大数额罚款时有听证的权利。

义务。1、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2、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事后环节

(一)行政执法结果

《鹤山市双随机、一公开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已在鹤山市统计信息网的统计执法栏目公开。网址链接为:http://sspt.jiangmen.gov.cn/ssgs/org/getPlanAll/?title=&pageNum=&areaId=&orgCode=001045045。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复议信息及行政诉讼信息

鹤山市统计局2018年度暂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